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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液化石油气使用领域消防安全问题的探索

时间:2016-06-12    来源:中国消防在线      作者:常州市消防支队 周晓东

  随着石油化学工业的发展,液化石油气作为一种化工基本原料和新型燃料,已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上世纪60年代初,开始出现通过一个个密封钢瓶将液化石油气由储配站分配到各家各户,作为家庭灶具的供气源,多年来已发展到全国所有乡镇农村。同时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由于其热值高、无烟尘、无炭渣,操作使用方便,已广泛地进入人们的各种生产生活领域,在有色金属冶炼、窑炉焙烧、汽车燃料、居民生活燃料,均有大量使用液化石油气。由此可见,液化石油气的使用范围愈来愈广,使用量愈来愈大,发展愈来愈快,全国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使用领域的消防安全高度重视。但是近年来,液化石油气火灾事故频发,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严重。因此,深入开展对液化石油气消防安全的宣传学习,保证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使用,是非常必要和迫切需要的。

  一、近年来液化石油气爆炸失火事故频发

  2011年11月14日,西安樊家腊汁肉夹馍店由于液化气罐泄漏引发爆炸,共造成10人死亡,36人受伤。

  2012年11月23日,山西省寿阳县喜羊羊火锅店发生爆炸燃烧事故,造成14人遇难,47人受伤。2013年6月23日,肇东阳光社区一居民家中由于液化气使用不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人受伤。

  2015年5月19日,青岛市南区的喜众连锁概念酒店颐荷店因液化气爆炸,造成2人死亡十余人受伤。

  2015年10月10日,芜湖市镜湖区杨家巷一私人小餐馆发生液化石油气泄露遇明火爆炸,共造成17人死亡。

  2015年11月10日,上海普陀区府村路上一饭店内的液化气钢瓶发生爆炸,造成14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4人伤势较重。

  二、液化石油气的理化性质及火灾特点

  1、理化性质:液化石油气,是开采或炼制石油过程中的副产品,是一种混合气体,常温常压下呈气态,当压力升高或温度降低时,很容易变成液态,因此便于储存和运输。其主要成分是丙烷、丙烯、丁烷、丁烯,液态时的体积约为气态时的1/250,相对密度为1、5-2、0,比空气重。爆炸极限约为1、5%-9、5%。液化石油气点火能量很低,极易燃烧,其最小点火能量为0、26mj,电火花、金属撞击、摩擦产生的火花都能使液化石油气发生燃烧和爆炸。

  2、火灾特点:

  (1)燃烧速度快。液化石油气燃烧时,在具有充足空气的条件下,燃烧速度可达2000-3000m/s,燃烧异常猛烈。

  (2)火焰温度高。液化石油气的燃烧温度可达1800摄氏度;爆炸时的火焰温度可达2000摄氏度以上。

  (3)易发生爆炸。液化石油气当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范围时,遇明火极易发生爆炸。

  (4)复爆危险性大。火灾中,液化石油气的稳定燃烧被扑灭后,如一时无法切断气源或有效控制泄漏气体时,火场内就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如遇明火极易发生第二次爆炸或燃烧。

  三、当前液化石油气使用领域消防安全的主要问题

  1、管理方面存在一定历史原因

  (1)牵涉部门多、管理难度大。液化石油气产业涉及建设、能源、交通、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目前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液化石油气安全工作,但是,各地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协调,使得各地区的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

  (2)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关系重大,国外液化石油气行业的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严格的法制管理将使违法经营者损失重大以至破产。我国目前对液化石油气行业违章经营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下达整改通知或罚款,其罚款力度远不足以震慑违法经营者,此外罚款往往上下幅度甚大,且无配套实施细则,使执法操作难以把握或效果不理想。

  (3)法律法规更新缓慢。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迥异,制定全国范围的法律法规,需要经过长时间调研和讨论,但是时代经济高速发展变化,法律法规却不能迅速更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带来的新措施无法在实际应用中找到法律依据。

  (4)设计、施工及行政审批的可操作性不强。设计单位在业主控制投资的要求下往往按照规范底限进行设计,不会采用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及措施来确保安全。液化石油气项目的审图主体为公安的消防部门,鉴于液化石油气设施的工艺流程和专业设备的复杂性,消防部门的专业水平远低于液化石油气行业的技术管理部门,建审难度较大。

  (5)对一些新问题缺乏有效的政策法规支持。随着城市建设的需要,大量道路新建及改建拓宽设致使液化石油气管道置于车道下方,极易造成管道受压损坏,发生燃气泄漏。外来施工损坏燃气管道的现象极为普遍,在燃气管道旁边施工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征求城市规划或液化石油气管道管理单位的意见,盲目施工,损坏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危及安全。

  2、液化石油气充装点存在一定隐患

  (1)气源质量把关不严格。目前大量中小型液化气充装点无法保障液化石油气质量。央视2013年的3·15晚会曾曝光在,在常州市某液化气充气站,有人以38元购买一瓶液化气,其中二甲醚(对灶具有一定腐蚀性)含量高达61、3%。

  (2)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得不到保障。按照要求液化气钢瓶应张贴警示标签、充装合格证、充装单位标志和代码,不得超期未检,不得使用报废气瓶。但是在一些中小型充装点仍然有不合规的液化气钢瓶使用。对于一些非法充装点更是违规液化气钢瓶泛滥。

  (3)非法充装点难以取缔。为了取得高额利润,各地非法液化气充装点屡禁不止,一方面在查处上存在困难,一方面由于成本极低,极易死灰复燃。

  3、液化气终端使用领域存在大量实体性隐患

  (1)防火分隔不到位。大量餐饮企业不按规定,对液化气钢瓶进行防火分隔,一旦泄露,极易遇到明火发生爆炸。

  (2)安全管理不到位。使用领域从业人员从管理者到使用者都缺乏基本的液化石油气消防安全常识,没有能力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发生事故后也不会进行扑救及疏散,容易造成事故的扩大。

  (3)液化气钢瓶使用上管理失控,事故率高。作为取代煤炭的优质燃料,自80年代开始2Kg、5Kg、15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大量进入居民家庭和餐饮行业,部分餐饮经营户为了降低成本,私自购买非法充装点液化石油气,私自使用超期瓶、未检瓶、报废瓶等,因此产生了较多安全隐患。

  四、对液化石油气使用领域安全管理的建议和看法

  瓶装液化石油气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一种原因是液化石油气体泄露与着火源接触,引起燃烧反应发生化学性爆炸或燃烧。另外一种原因是钢瓶受热,温度急剧升高,钢瓶内的液体迅速汽化,致使钢瓶内的压力骤增,当压力超过钢瓶的耐压极限时发生物理性爆炸,进而引起化学性爆炸或燃烧。因此,预防瓶装液化石油气火灾爆炸事故,应从以下几点考虑:

  1、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从液化石油气存储、运输、使用等各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合乎规定的设计和施工。政府行政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加强日常检查管理,对于设计、施工、使用、运输等相关行业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理。各使用单位,严格落实规章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特别是由于液化石油气的特殊性,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直接落实安全监管,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2、全面加强日常管理。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日常管理是确保安全的关键,只有管理到位,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不断改进和提高技术措施,保证安全运行。作为液化石油气最终供应端的供气站应对用户的使用现场进行核查,控制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现场的发生。

  3、加强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社会面液化石油气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全面提升自身消防安全水平和能力,减少火灾隐患,并在发生事故时减轻火灾危害。

  4、研究新政策、开发新技术、新手段,保障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策层面加强对行业的监督和控制,提升安全性。相关行业可以开发新型的技术手段,来淘汰危险性大的技术。

  五、目前一些地方的探索

  近年来,液化石油气火灾事故频发,虽然还没有新的国家规定的出台,但是不少地方已经在进行一定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值得各地借鉴和学习。

  2013年,北京市首次出台废旧液化气钢瓶回收政策,按照气瓶相关的法规规定,对于达到15年使用年限的气瓶报废处理必须由专业机构对瓶体进行破坏性处理,严禁报废气瓶经翻新流入社会再次使用,此举控制了北京市流转使用而没有注册的气瓶约有100万只。

  2014年11月,厦门市市政园林局下发《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禁止中小型餐饮场所使用50公斤液化气钢瓶的通知》,明确规定,首先中小型餐饮场所(经营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禁止使用50公斤液化气钢瓶,包括气相瓶、液相瓶、气液两相双阀瓶;其次,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禁止向中小型餐饮场所供应50公斤液化气钢瓶;第三,大型餐饮场所,即经营面积达到500平方米的,使用50公斤液化气钢瓶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的要求。严禁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向没有独立气瓶间的大型餐饮场所供应50公斤液化气钢瓶,严禁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向没有安装气化设备的大型餐饮场所供应液相瓶和气液两相双阀钢瓶。从政策文件的层面上对液化石油气流通渠道进行了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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