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

和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为方便有关单位能够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属于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的,应首先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合格且竣工后申报消防验收。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验收合格后还应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未抽中或抽查合格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抽中或抽查合格后还应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进行消防备案。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事指南(查看详情)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查看详情)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事指南(查看详情)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南(查看详情)

  五、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查看详情)

  有关单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可向当地消防受理窗口咨询。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2015年5月26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

  二、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审核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四、办理流程

  

  五、申报材料

  (一)新建、扩建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出示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本单位加盖公章);

  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注:以上要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二)改造、装修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出示名称核准通知书)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需本单位加盖公章,无章的需法人签字并按手印)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注:以上要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及其编排顺序应当符合规定要求。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以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消防设计文件按照封面、扉页、设计文件目录、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的顺序编排。封面应当载明项目名称、设计单位、设计日期等内容;扉页应当载明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并经上述人员签字或者授权盖章,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印章。

  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

  ①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总指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者确定的问题,总平面,建筑及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等11个方面的消防设计说明。

  ②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建筑和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和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等6方面的设计图纸。

  改建、装修、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

  ①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改建或者装修、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设计的面积等指标,工程原已设置或者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以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装修材料、保温材料)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者确定的问题,装修专业等7个方面的消防设计说明。

  ②装修专业设计图纸。包括原设计以及变更后的建筑平面图和装修设计两方面设计图纸。

  ③建筑保温设计图纸。包括建筑外墙、屋面基层构造图、外墙保温系统构造图,重点体现外墙、屋面保温层与基层、装修层之间的构造关系;防火隔离带设置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等。

  改建、装修、建筑保温工程因使用功能变更、装修、建筑保温等导致建筑平面布局调整、消防设施及消防技术措施调整或者重新设计的,其变更部分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按照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执行。

  六、申报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将申报资料报送消防受理窗口。

  七、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八、审核结果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

  1、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2、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3、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九、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收费

  不收费。

  十一、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实行支队和大队分级管理,办理地点均为各地消防受理窗口,具体分级请咨询当地消防受理窗口。市级消防受理窗口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南京   江东中路265号南京政府务服务中心  025-68505228

  镇江   长江路33号行政服务中心  0511-88983998

  常州   锦绣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1-2号楼3层C25号窗口  0519-81994941

  无锡   观山路199号12号楼  0510-81825569

  苏州   姑苏区三香路389号 0512-68621437

  南通   工农南路150号 0513-59000838

  扬州   邗江区扬子江中路760号  0514-87961675

  泰州   海陵南路306号  0523-86897082

  徐州   新城区元和路行政服务中心4楼  0516-80282936

  淮安   翔宇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原会展中心) 0517-83888440

  盐城   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C座1楼  0515-69083119

  连云港   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  0518-85868119

  宿迁   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2号楼  0527-8439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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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

  二、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验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四、办理流程

  五、申请资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末页加盖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公章);

  (二)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三)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或者加盖销售单位或生产厂家印章的复印件);

  (五)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六)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或者加盖销售单位或生产厂家红章的复印件)、出厂合格证;

  (七)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

  (八)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应加盖出图章和竣工章);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申报方式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申报材料报送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消防受理窗口。

  七、办理时间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八、验收结果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

  九、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收费

  不收费。

  十一、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实行支队和大队分级管理,办理地点均为各地消防受理窗口,具体分级请咨询当地消防受理窗口。市级消防受理窗口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南京   江东中路265号南京政府务服务中心  025-68505228

  镇江   长江路33号行政服务中心  0511-88983998

  常州   锦绣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1-2号楼3层C25号窗口  0519-81994941

  无锡   观山路199号12号楼  0510-81825569

  苏州   姑苏区三香路389号 0512-68621437

  南通   工农南路150号 0513-59000838

  扬州   邗江区扬子江中路760号  0514-87961675

  泰州   海陵南路306号  0523-86897082

  徐州   新城区元和路行政服务中心4楼  0516-80282936

  淮安   翔宇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原会展中心) 0517-83888440

  盐城   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C座1楼  0515-69083119

  连云港   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  0518-85868119

  宿迁   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2号楼  0527-8439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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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二、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备案范围

  除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四、抽查比例

  1、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0%;

  2、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50%;

  3、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

  五、办理流程

  六、申报资料

  (一)新建、扩建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名称核准通知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本单位加盖公章,无章的需法人签字并按手印);

  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注:以上要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二)改造、内装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出示名称核准通知书)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需本单位加盖公章,无章的需法人签字并按手印);

  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5、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需要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注:以上要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及其编排顺序应当符合规定要求。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以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消防设计文件按照封面、扉页、设计文件目录、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的顺序编排。封面应当载明项目名称、设计单位、设计日期等内容;扉页应当载明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并经上述人员签字或者授权盖章,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印章。

  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

  ①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总指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者确定的问题,总平面,建筑及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等11个方面的消防设计说明。

  ②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建筑和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和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等6方面的设计图纸。

  改建、装修、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

  ①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改建或者装修、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设计的面积等指标,工程原已设置或者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以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装修材料、保温材料)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者确定的问题,装修专业等7个方面的消防设计说明。

  ②装修专业设计图纸。包括原设计以及变更后的建筑平面图和装修设计两方面设计图纸。

  ③建筑保温设计图纸。包括建筑外墙、屋面基层构造图、外墙保温系统构造图,重点体现外墙、屋面保温层与基层、装修层之间的构造关系;防火隔离带设置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等。

  改建、装修、建筑保温工程因使用功能变更、装修、建筑保温等导致建筑平面布局调整、消防设施及消防技术措施调整或者重新设计的,其变更部分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按照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执行。

  七、备案时限和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申报资料到工程所属辖区的消防受理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将建设工程相关信息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的备案凭证,由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八、备案检查时限

  对被随机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在线路检测中心"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中公告,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九、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

  十、收费

  不收费。

  十一、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实行支队和大队分级管理,办理地点均为各地消防受理窗口,具体分级请咨询当地消防受理窗口。市级消防受理窗口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南京   江东中路265号南京政府务服务中心  025-68505228

  镇江   长江路33号行政服务中心  0511-88983998

  常州   锦绣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1-2号楼3层C25号窗口  0519-81994941

  无锡   观山路199号12号楼  0510-81825569

  苏州   姑苏区三香路389号 0512-68621437

  南通   工农南路150号 0513-59000838

  扬州   邗江区扬子江中路760号  0514-87961675

  泰州   海陵南路306号  0523-86897082

  徐州   新城区元和路行政服务中心4楼  0516-80282936

  淮安   翔宇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原会展中心) 0517-83888440

  盐城   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C座1楼  0515-69083119

  连云港   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  0518-85868119

  宿迁   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2号楼  0527-8439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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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备案范围

  除需要申请消防验收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四、抽查比例

  1、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0%;

  2、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50%;

  3、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

  五、办理流程

 

  六、申报资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三)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或加盖销售单位或生产厂家红章的复印件);

  (五)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六)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或加盖销售单位或生产厂家红章的复印件)、出厂合格证;

  (七)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

  (八)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应加盖出图章和竣工章);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备案时限和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申报资料到工程所属辖区的消防受理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将建设工程相关信息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的备案凭证,由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八、备案检查时限

  对被随机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在线路检测中心"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中公告,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九、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收费

  不收费。

  十一、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实行支队和大队分级管理,办理地点均为各地消防受理窗口,具体分级请咨询当地消防受理窗口。市级消防受理窗口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南京   江东中路265号南京政府务服务中心  025-68505228

  镇江   长江路33号行政服务中心  0511-88983998

  常州   锦绣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1-2号楼3层C25号窗口  0519-81994941

  无锡   观山路199号12号楼  0510-81825569

  苏州   姑苏区三香路389号 0512-68621437

  南通   工农南路150号 0513-59000838

  扬州   邗江区扬子江中路760号  0514-87961675

  泰州   海陵南路306号  0523-86897082

  徐州   新城区元和路行政服务中心4楼  0516-80282936

  淮安   翔宇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原会展中心) 0517-83888440

  盐城   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C座1楼  0515-69083119

  连云港   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  0518-85868119

  宿迁   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2号楼  0527-8439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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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三、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下列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四、办理流程

 

  五、申请资料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经建设单位盖章或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提供日期,同时提供原件,以便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下同);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平面布置图应为原件);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对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属于1998年9月1日前建成使用的,申请人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但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物,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已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场所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同时交回原合格证,可以不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原合格证遗失的,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在网络上发布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申报方式

  公众聚集场所投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受理窗口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七、办理时间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八、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收费

  不收费。

  十、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实行支队和大队分级管理,办理地点均为各地消防受理窗口,具体分级请咨询当地消防受理窗口。市级消防受理窗口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南京   江东中路265号南京政府务服务中心  025-68505228

  镇江   长江路33号行政服务中心  0511-88983998

  常州   锦绣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1-2号楼3层C25号窗口  0519-81994941

  无锡   观山路199号12号楼  0510-81825569

  苏州   姑苏区三香路389号 0512-68621437

  南通   工农南路150号 0513-59000838

  扬州   邗江区扬子江中路760号  0514-87961675

  泰州   海陵南路306号  0523-86897082

  徐州   新城区元和路行政服务中心4楼  0516-80282936

  淮安   翔宇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原会展中心) 0517-83888440

  盐城   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C座1楼  0515-69083119

  连云港   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  0518-85868119

  宿迁   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2号楼  0527-8439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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