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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请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的说明

时间:2018-02-06 11:09:49        

  1、关于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未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或者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组织(包括机关、军队、团体以及高校、科研院所、设计院等企事业单位)从业,尚未离职或退出现役的,不能进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

  2、关于临时资质申请正式资质。取得临时资质的一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已经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满三年以上并满足其他资质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一级正式资质。

  3、关于资质人员数量。在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尚未开展情况下,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应当满足资质条件规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总人数要求。

  4、关于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操作人员。一级、二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条件中的“操作人员”没有数量要求,但应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鉴定合格尚未取证的,应当出具经核准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成绩。

  5、关于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三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条件中的“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由省公安厅消防局组织考试,成绩合格的予以认定资格。2018年度考试时间将在线路检测中心(www.js119.com)“通知公告”栏公告。原已取得灭火器维修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将直接予以认定,不需再参加考试。

  6、关于劳动合同。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应提交本人与申请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其他原因不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提交本人与申请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填写从业人员名录时,应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操作人员等类别顺序登记。

  7、关于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应当提交所在申请机构近一个月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及该月相应“单位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并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认盖章(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如退休证等)。部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提交由原服役部队颁发的《转业证》(自主择业)复印件或由户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属军转干部自主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自主择业证明。

  8、关于场所权属证明。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赁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复印件。

  9、关于仪器、设备、设施。申请人员应提供购买仪器、设备、设施的发票,满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标准,车辆应提供权属登记证明文件,填写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注明仪器设备的名称、配备数量、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购买日期、计量检定证书编号及有效期限等信息,并经申请机构确认盖章。相关资产证明材料、设备技术资料、计量检定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存档备查。

  10、关于质量管理文件。主要包括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制定的相应质量手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工作记录等。

  (1)质量管理手册。明确质量管理方针、质量管理体系构成、质量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质量评价和改进方法等事项;

  (2)公司管理制度。明确人事组织、教育培训、检测工作流程、施工作业及安全、设备(材料)采购、领用及保管、奖惩考核、文件和档案管理等事项;

  (3)操作规程。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制定各类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灭火器维修操作规程,明确维护保养、检测、灭火器维修的内容、程序、人员安排和具体要求;

  (4)工作记录。建立工作台帐和维护保养、检测、灭火器维修的记录表格,保证执业过程可追溯。
11、关于从业经历证明。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检测项目目录及相应项目合同书复印件,合同书中应能体现项目名称、项目或合同履行完成日期、单体建筑面积、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不能体现上述信息的,应提供由被检测、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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